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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一些方法 如何理解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

添加时间:2022年10月28日 来源: 安庆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esjrbxls.cn/

 高治友律师,安庆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一些方法

一、支付转让型


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二、债务重组转让


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三、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


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四、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以上是由为大家介绍的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一些方法,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如何理解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

如何理解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



一、符合法律对债权转让的规定且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禁止转让的情形


即债权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二、债权转让由执行法院主持且各方当事人达成书面债权转让协议


即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可以通过执行法院主持的债权转让活动得到变通行使。




三、受让人与当事人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且有利于申请执行人实现其债权


即债权转让的目的必须是促使被执行人清偿债务。如因受让人对执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加入,可以达到债权凭证出让人与受让人债权债务关系抵消、向债权凭证的出让人代位清偿、受让人与被执行人债权债务关系合并或抵消等目的,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或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成为可能。


四、债权凭证的转让应当规定失效期限或失效条件


债权凭证的转让,多数是基于执行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由受让人承担债务清偿的,为债权凭证可以适用于执行和解案件的例外情形。为了使债权转让不至于成为申请执行人转嫁执行风险和被执行人逃避与拖延履行的“合法事由”,应当明确规定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债权转让行为失效期限或者失效条件,当失效期间届满或失效条件成就、或者受让人提出抗辩、异议或请求撤销时,经审查确认可以宣告债权凭证转让行为丧失法律效力。


以上是由为大家详细介绍的“债权凭证的有条件转让如何理解”相关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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