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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坐牢怎么办 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

添加时间:2022年11月12日 来源: 安庆债权债务律师   http://www.esjrbxls.cn/

 高治友律师,安庆民间借贷律师,现执业于安徽八里江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债务人坐牢怎么办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实际生活中,总会有一小部分不诚信的人不还钱,甚至一部分债务人因为违法犯罪等坐牢去了,那么对于 债务人在坐牢的,我们该如何讨回欠款呢今天的为大家提供了债务人坐牢怎么办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债务人坐牢怎么办


  、起诉债务人


  1、《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向连带人索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债务人的还款方式


  1、一次偿还本金和利息。即:贷款到期后一次性偿还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利息。


  2、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每个月按约定的日期偿还一定的利息,在最后还款日将贷款本金和最后一个月的利息还清。


  3、等额本金还款法。这种还款方式比较常见,按双方约定的日期,每个月都要定期偿还一定的数额的利息和本金,由于每个月所偿还的本金数额相等,因而前期还款压力较大。若前期收入较多,可以考虑这种还款方式。


  4、等额本息还款法。这种还款方式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有些类似,即按约定日期,每个月偿还本金和利息数额相等,还款压力较为平均,适合收入稳定且固定的人群。


  三、债务人财产范围


  1、债务人财产的认定


  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非债务人财产


  下列财产不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3、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


  债务人已依法设定担保物权的特定财产,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债务人财产。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在担保物权消灭或者实现担保物权后的剩余部分,在破产程序中可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其他破产债权。


  4、共有财产


  债务人对按份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关份额,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共有财产的相应财产权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财产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属于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或者和解的,共有财产的分割应当依据《物权法》第99条的规定进行;基于重整或者和解的需要必须分割共有财产,管理人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债务人坐牢怎么办;的所有内容了,罪犯服刑执行刑罚,但依法还享有正常的民事权利,对于所欠债务,债权人可以通过协商和诉讼进行索要。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向连带人索要。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

  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但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其实也并非绝对不可推翻。但是物权法明确规定物权登记不能对抗实际不动产物权人。那么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的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及其相关问题。




  一、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生效原则,登记是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必然要求,实践中在保护因信赖物权登记而取得不动产的善意第三人的适用上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在对物权权属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权利人虽然在法律上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但这种效力只是法律上的;推定;,并非绝对;真正;不可推翻。事实上,如果事实物权人有相反证据证明该不动产权属登记有瑕疵,是可以推翻这种法律推定,从而维护事实上真正物权人的权益。因此债务人死亡不可立即申请执行其房产。


  二、债务人死亡申请执行其房产的相关情况一:


  因被执行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


  1、没有参与分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8条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对于该第88条第一款,如果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举例言之:如被执行人只有一价值100万元的房屋,被执行人有两个债权人,债权金额都是60万元,债权人甲已经向A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人乙还没有申请执行,那么,A法院就应当将执行款项100万元中的60万元分配给债权人甲;如果执行完毕后债权人乙再向B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债务人处有且只有40万元,则B执行法院只能将此40万元执行并给付债权人乙,B法院终结本次执行,债权人乙今后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申请恢复执行。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普通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三:债务人死亡申请执行其房产的相关情况二:


  存在参与分配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以上就是关于债务人死亡能否申请执行其房产及其相关问题。如果您需要申请这类执行,在申请之前来哦接这些可以做到有备无患。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还是建议您到相关律师事务所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申请执行债务房产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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